贊助Q&A
Q1:企業贊助體育運動可減稅嗎?營所稅稅率為?
(一)可以。營利事業合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一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詳細實施辦法請參閱【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實施辦法】
(二)營所稅稅率由17%調高為20%。惟課稅所得額未超過50萬元之營利事業,採分年調整107年度稅率為18%,108年度稅率為19%,109年度以後始按20%稅率課稅。
Q2:贊助體育運動與贊助其他項目(如慈善或文化)之減稅效果一樣嗎?
不一樣。
依據「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營利事業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及公益信託,最高認列金額為所得額之10%。惟體育運動捐贈款項,可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全數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以計算減免營所稅。
Q3:贊助體育運動之贊助者可以是個人嗎?
可以。
隨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於106年11月29日公布修正,新增第26條之1「個人捐贈運動員」,依據「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個人可捐贈經教育部認可運動員,捐贈款得列為列舉扣除額。
Q4:個人贊助體育運動可以減稅嗎?
可以。
一、個人未指定捐贈特定的運動員時,將認定為對政府的捐贈,可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
二、個人有指定捐贈特定的運動員時,將視同對所得稅法第11條第4 項所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的捐贈,可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相關規定作為列舉扣除額,最高可扣抵綜合所得總額的20%。
Q5:「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包括哪幾項?
營利事業合於下列之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一、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詳見Q6】
二、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詳見Q7、Q8】
三、推行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詳見Q9】
四、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詳見Q10】
五、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詳見Q11】
詳細實施辦法請參閱【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實施辦法】
Q6:「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第一項所稱「體育團體」之定義為?
依「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實施辦法」規定,「體育團體」之定義如下:
(一)以推展體育為宗旨,經人民團體法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以本法主管機關教育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體育團體。(ex: 中華民國拔河運動協會)。
(二)以推展體育為宗旨之財團法人及公益社團法人。(ex:財團法人北海高爾夫體育運動發展基金會)。
(三)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Q7:「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第二項所稱「運動團隊」之定義為?
依「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實施辦法」規定,「運動團隊」之定義如下:
指依法成立的組織或團體,組成經常性從事體育運動訓練之運動隊伍。如:大專院校或國中小代表隊。
Q8:「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第二項所稱「運動員」之定義為?
依「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實施辦法」規定,「運動員」之定義如下:
指經本部認可持續接受運動訓練且參加各項目所定運動賽事:
(一)國際綜合性運動會。
(二)國際單項運動錦標賽(包括公開賽、巡迴賽、大獎賽、排名賽或經典賽)。
(三)全國綜合性運動會。
(四)全國性單項運動錦標賽最優級組。
(五)經本部核定辦理之學生聯賽最優級別或組別。
(六)職業運動聯盟主辦之職業比賽。
Q9:「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第三項所稱「推行員工體育活動」之定義為?
依「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實施辦法」規定,「推行員工體育活動」定義如下:
(一) 成立企業運動團隊且定期舉辦活動。
(二) 舉辦員工運動會或體育活動。
Q10:「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第四項之定義為? 贊助「運動器材用品」如何認列?
依「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實施辦法」規定,「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之定義如下:
一、指室內、外運動場館
二、練習場及運動器材設備用品
依取得成本核算贊助金額,並由捐贈贊助企業舉證該實體物資的取得成本。
Q11:「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第五項,其中「國內運動比賽」之定義為?
依「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實施辦法」規定,「國內運動比賽」之定義如下:
(一)在我國境內舉辦。
(二)報經本部同意賽事。
Q12:營利事業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符合下列規定者為限,得以費用列支?
依「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實施辦法」規定,符合下列規定者如下:
一、選手營養費
二、教練指導費
三、課業輔導費
四、運動科學支援費
五、運動防護費
六、訓練器材裝備費
七、參賽報名費
八、移地訓練費
九、選手零用金
十、參賽旅運費
Q13:捐贈體育團體支出如何申報?
確認體育團體是否符合相關規定。(詳見Q6)
捐贈後請體育團體於相關憑證上註明「經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規定捐贈」。
企業於每年5月底前申報營所稅,列入「捐贈」,妥善保存相關憑證,備供查核使用。
Q14:捐贈運動團隊支出如何申報?
確認運動團隊是否符合相關之規定。(詳見Q7)
捐贈後請運動團隊於相關憑證上註明「經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規定捐贈予OO團隊使用」。
企業於每年5月底前申報營所稅,列入「捐贈」,妥善保存相關憑證,備供查核使用。
Q15:捐贈運動員支出如何申報?
確認運動員是否符合相關規定。(詳見Q8)
企業於每年1月31日前,將「教育部體育署辦理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證明申請及審核作業要點」附件1、2(蓋企業大小章)、企業匯款證明、運動員領據、運動員訓練計畫書、運動員選手參賽證明等文件送至體育署,申請核發證明書;並於5月底前申報營所稅時,列入「捐贈」,妥善保存相關憑證,備供查核使用。
Q16:運動員收到贊助款需申報綜合所得稅嗎?
需要。接受捐贈運動員於每年5月底前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入「其他收入」,與捐贈用途相符支出列為扣除項目並妥善保存相關憑證,備供查核使用。
Q17:推行員工體育活動支出如何申報?
確認員工體育活動是否符合相關規定。(詳見Q9)
企業於每年5月底前申報營所稅,列入「捐贈」,妥善保存相關憑證,備供查核使用。
Q18: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支出如何申報?
確認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是否符合相關規定。(詳見Q10)
企業於每年5月底前申報營所稅,列入「捐贈」,妥善保存相關憑證,備供查核使用。
Q19:購買國內舉辦運動比賽門票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支出如何申報?
確認購買國內舉辦運動比賽門票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是否符合相關規定。(詳見Q11)
企業於明年1月31日前將申請書、購買憑證、受贈者收受領據(含門票張數單價明細)及核轉予學生或弱勢團體等相關證明文件正本,向體育署申請核發捐贈證明書;並於5月底前申報營所稅時,列入「捐贈」,妥善保存相關憑證,備供查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