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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

第26條 營利事業合於下列之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一、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 二、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 三、推行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 四、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 五、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前項實施辦法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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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 令]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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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教育部體育署辦理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證明申請及審核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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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1條

第 26-1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培養支援運動員,得設置專戶,辦理個人對運動員捐贈有 關事宜。 個人透過前項專戶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運動員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 ,得依下列規定作為列舉扣除額: 一、未指定捐贈特定之運動員者,為對政府之捐贈,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 。 二、指定捐贈特定之運動員,視同對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教育 、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依同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 款第二目之一規定作為列舉扣除額。 個人符合前項所得稅列舉扣除之金額,不計入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贈與總額 。 第一項專戶之設置、資金之收支、保管、運用、分配、查核及監督、第二 項運動員之認可、受贈資金之用途、個人列舉扣除之範圍、減除方法、應 附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