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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Q&A
Q1

一、可以。營利事業合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第1款規定,不受金額限制,詳細實施辦法請參閱【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實施辦法】
二、營所稅稅率 (自107年度起適用)
(一) 全年課稅所得額在12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 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20%,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
(三) 課稅所得額未超過50萬元之營利事業,107年度適用稅率為18%、108年度稅率為19%,109年度以後按20%稅率課稅。
(四) 非屬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

Q2

不一樣
一、依據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二、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第5款規定,對合於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第1款第4目之捐贈、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之捐贈及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同法第4條之3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之財產,合計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上述所稱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準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第1款第2目規定之計算公式計算之。 惟體育運動捐贈款項,係適用第79條第1款規定,即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全數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Q3

一、 可以。
二、 依據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於106年11月29日公布修正,新增第26條之1「個人捐贈運動員」,依據「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個人可捐贈經教育部認可運動員,捐贈款得列為列舉扣除額。

Q4

可以,依據「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本專戶接受個人捐贈,教育部應開立捐贈收據予捐贈人,並於捐贈收據載明捐贈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捐贈金額、指定或未指定捐贈特定運動員、捐贈人與指定特定運動員間是否具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及其他必要事項。依同法第8條規定:
一、未指定捐贈特定運動員,其捐贈金額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但書規定,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
二、指定捐贈特定運動員,其捐贈金額併當年度個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金額,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於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20之額度內申報捐贈列舉扣除額。

Q5

營利事業合於下列之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一、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詳見Q6】
二、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詳見Q7、Q8】
三、推行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詳見Q9】
四、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詳見Q10】
五、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詳見Q11】
詳細實施辦法請參閱【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實施辦法】

Q6

依「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實施辦法」規定,「體育團體」之定義如下:
一、以推展體育為宗旨,經人民團體法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以本法主管機關教育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體育團體。(例如: 中華民國拔河運動協會)。
二、以推展體育為宗旨之財團法人及公益社團法人。(例如:財團法人北海高爾夫體育運動發展基金會)。
三、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Q7

依「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實施辦法」規定,「運動團隊」之定義如下:
指依法成立的組織或團體,組成經常性從事體育運動訓練之運動隊伍。例如:大專院校或國中小代表隊。

Q8

依「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實施辦法」規定,「運動員」之定義如下:
指經教育部認可持續接受運動訓練且參加各項目所定下列運動賽事之一者:
一、國際綜合性運動會。
二、國際單項運動錦標賽(包括公開賽、巡迴賽、大獎賽、排名賽或經典賽)。
三、全國綜合性運動會。
四、全國性單項運動錦標賽最優級組。
五、經教育部核定辦理之學生聯賽最優級別或組別。
六、職業運動聯盟主辦之職業比賽。

Q9

依「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實施辦法」第26條第1項第3款規定,「推行員工體育活動」以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成立企業運動團隊且定期舉辦活動。
二、舉辦員工運動會或體育活動。

Q10

(一) 依「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之定義如下:
一、指室內、外運動場館。
二、練習場及運動器材設備用品。
(二) 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規定所為捐贈,應依規定受贈單位開立之證明文件外,應檢附下列佐證:
1.購入供作贈送之物品應取得統一發票,其屬向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購入者,應取得普通收據,並以購入成本認定捐贈金額。
2.其係以本事業之產品、商品或其他資產贈送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並以產品、商品或其他資產之帳載成本,認定捐贈金額。

Q11

依「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實施辦法」規定,「國內運動比賽」之定義如下:
一、在我國境內舉辦。
二、報經教育部同意賽事。

Q12

一、選手營養費。
二、教練指導費。
三、課業輔導費。
四、運動科學支援費。
五、運動防護費。
六、訓練器材裝備費。
七、參賽報名費。
八、移地訓練費。
九、選手零用金。
十、參賽旅運費。

Q13

確認體育團體是否符合相關規定。(詳見Q6)
捐贈後請體育團體於相關憑證上註明「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規定捐贈予OO團體使用」。
企業於每年5月底前申報營所稅,列入「捐贈」,妥善保存相關憑證,備供查核使用。

Q14

一、 確認運動團隊是否符合相關規定。(詳見Q7)
二、 依「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實施辦法」第9條規定,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捐贈後請運動團隊於相關憑證上註明「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規定捐贈予OO團隊使用」。
企業於每年5月底前申報營所稅,列入「捐贈」,妥善保存相關憑證,備供查核使用。

Q15

一、 確認運動員是否符合相關規定。(詳見Q8)
二、 依「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實施辦法」第9條規定,營利事業捐贈符合第4條有關培養支援運動員規定並列為當年度費用者,應於各該捐贈支出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依下列規定,檢附申請書(格式如教育部體育署辦理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證明申請及審核作業要點附件一及至附件二)及各該文件(如教育部體育署辦理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證明申請及審核作業要點附件四)送達本署而向本署申請核發捐贈證明書。其以掛號郵寄向本署提出申請者,以交郵當日郵戳為準,逾期應予駁回。
三、 函文並檢附有關培養支援運動員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其他經本部所定應附之文件,其捐贈證明書由教育部審查認定後核發,並副知營利事業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Q16

一、 需要。
二、 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個人取得之所得不屬於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權利金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和給與、財產交易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退職所得者,列為「其他所得」。
三、 接受捐贈運動員於每年5月底前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入「其他收入」,與捐贈用途相符支出,即上開證明文件之憑證,其他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計算,需檢附單據或證明文件至稅捐稽徵機關。

Q17

一、 確認員工體育活動是否符合相關規定。(詳見Q9)
二、 依「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實施辦法」第9條規定,營利事業捐贈符合第三條、第四條有關培養支援運動團隊、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並列為當年度費用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由營利事業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數額。

Q18

一、 確認員工體育活動是否符合相關規定。(詳見Q9)
二、 依「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實施辦法」第9條規定,營利事業捐贈符合第三條、第四條有關培養支援運動團隊、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並列為當年度費用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由營利事業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數額。

Q19

一、 確認購買國內舉辦運動比賽門票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是否符合相關規定。(詳見Q11)。
二、 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應提供「捐物收據」,註記項目、單價及張數,並於發放後敘明其門票轉贈之「領用明細表」,包括學生或弱勢團體等簽領文件佐證,提供營利事業使用。
三、 依「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實施辦法」第9條規定,營利事業捐贈符合第7條有關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規定,並列為當年度費用者,申請人應於捐贈日所屬各該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檢附申請書(格式如教育部體育署辦理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證明申請及審核作業要點附件一及附件三)及各該文件(如教育部體育署辦理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證明申請及審核作業要點附件四)送達本署而向本署申請核發捐贈證明書。其以掛號郵寄向本署提出申請者,以交郵當日郵戳為準,逾期應予駁回。
四、 函文並檢附第7條購買國內所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予學生或弱勢團體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其他教育部所定應檢附之文件。 其捐贈證明書由本部審查認定後核發,並副知營利事業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